一、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
创新券是面向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无偿发放,用于补助其使用共享科研设施和仪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支撑创新创业的普惠性政策工具。
1.支持对象
中小微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地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职工总数3人以上且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
(2)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管理规范;
(3)具备相应的研发基础或成果转化能力,申请创新券支持的科技研发活动应与主营业务相关;
(4)与开展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相互参股等关联关系。
创业团队(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不具备法人资格,尚未注册企业;
(2)入驻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
(3)创新项目具有产品研发及成果转化所需的检测、试验、分析等研发工作。
2.支持范围
创新券的支持范围是供给方依托共享的科研设施和仪器为使用方提供的科技创新服务,主要包括:
(1)研究开发服务:包括工业(产品)设计与服务、工艺设计与服务、集成电路设计、新产品与工艺合作研发、新技术委托开发、技术解决方案、中试及工程化开发服务等。
(2)检验检测服务:包括新产品检验、指标测试、新产品性能测试、标准系统定制、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委托分析、委托实验、机时共享服务等。
创新券不支持以下服务:
(1)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法定检测以及生产性常规检测、批量检测、产品质量抽检、环境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
(2)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
(3)已列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或其他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创新活动。
3.创新券补助标准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科技创新活动发生的费用,枣庄、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等6市和省财政直管县的使用方给予60%的补助,其他地区给予40%的补助;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
4.使用与兑付
使用方与供给方协商,可采取直接抵扣或全额支付方式获得创新券补助。
(1)直接抵扣支付方式:使用方支付创新券抵扣后差额费用,配合供给方完成创新券网上流程,由供给方提交兑现,经使用方所在地设区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创新券补助资金拨款至供给方账户。若审核不通过,使用方须向供给方补交创新券抵扣资金。
(2)全额支付方式:使用方支付全部服务费用,供给方配合使用方完成创新券网上流程,由使用方提交兑现,经使用方所在地设区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创新券补助资金拨款至使用方账户。
*若省内资源不能满足需求,使用方可按全额支付方式使用省外科研设施和仪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享受创新券补助。
*创新券网上流程须线上提交服务合同、发票、服务结果证明(检测试验分析活动还需提供科技创新相关性证明)等材料。
*创新券申请实行“直达快享”,自科技创新服务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原则上每月两次兑付创新券资金。
具体《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可参考官方文件http://kjt.shandong.gov.cn/art/2024/12/30/art_103585_10317600.html
二、使用方申报创新券流程(供给方为山东大学)
山东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网:https://dygx.kjt.shandong.gov.cn:8086/?tenant_id=1

三、山东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信息系统
预约仪器请登录山东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信息系统:https://gxpt.sdu.edu.cn/lims/login,预约后进行测试。
联系方式:
山东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网 技术支持电话:18668950891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0531-88875386
山东大学公共技术平台:0531-88369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