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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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校级公共技术平台技术服务收费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1-07-14 11:08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校级公共技术平台(以下简称校级平台)技术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合理、高效地利用平台大型设备资源,持续推动学科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级平台开展的分析测试、数据分析、化验加工、实验设计实施等技术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 校级平台大型仪器设备集约管理、共用共享、有偿使用,面向校内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实行收费管理,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收取费用,目的是补充平台运行经费,进一步提升设备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学科建设支撑作用。校级平台大型仪器设备用于教学、调试或功能开发的,可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免费使用。

第四条 校级平台收费基本原则为:公开、公平、透明。

公开:收费依据合理、标准制订适当,机时分配公开、服务信息公示。

公平:各校级平台所有相同配置同类设备统一收费标准,不同平台间同类设备的收费标准差别在30%以内。

透明:各校级平台收费情况在校内一定范围公示;参照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开展成果后补助等多种形式鼓励设备开放共享。

第五条 各校级平台实行收支两条线,应收尽收,所有收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章  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

第六条 校级平台相关收费标准综合考虑人员费用、教学及技术培训费用、能源消耗费用、仪器折旧费用、房屋占用费用及日常维护、设备维修、试剂耗材、场地改造、相关配套费用进行制定。收费标准经各平台专家组论证,集体讨论通过,报资实部、财务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收费标准根据平台运行实际情况可做动态调整,调整周期原则上应为一年以上,收费标准的调整同收费标准的制定采用相同流程。

第三章 奖励政策

第八条 为进一步支持、鼓励开放共享、学术研究和教学工作,校级平台可对收费实施奖励。奖励政策在鼓励各类经费购置设备纳入校级平台实现开放共享、倾斜性支持高水平科学研究和本科教学的原则下,由各校级平台按照学科特点制定,与收费标准一体制定,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九条 校级平台任何个人无权自行减免或奖励服务测试收费。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条 各校级平台对所发生的测试服务事项进行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标准进行收费和奖励,做到账实相符,严禁虚增或漏报测试服务事项。

第十一条 各校级平台指定专人负责平台运行全成本核算,收费盘点、奖励核算、费用收缴、收费标准的核定和修改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公共技术平台管理服务中心协调财务、审计等部门做好校级平台收费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校级平台收费结算周期一般不超过半年,每年年底需将当年度相关收费结算完毕并形成收入报告。

第十三条 各校级公共技术平台在学校财务设立专用收入账户,平台相关收入全部纳入该账户管理。

第十四条 各校级平台相关服务收费缴纳只能通过汇款或转账的形式进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现金;校内收费凭证为收费单及校内转账单,校外收费凭证为发票、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凭证等;根据缴费方要求,可出具收费明细清单。

第十五条 对于单项测试费用2万元及以上的,应当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第十六条 平台工作人员不得违规增减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对技术服务工作业绩突出、表现优异、进步明显的工作人员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方案由各校级平台制定报学校备案。对技术服务收费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的现象的严肃追责。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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